一、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年度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特殊困难群体中的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家庭、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资助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资助不低于元;多重身份属性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资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之外的其他居民,包括:
1.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2.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
3.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异地常住人口。
4.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5万元。
1.住院待遇标准
所有参保人员在遵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70%;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0元,支付比例60%;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省级政策规定不设立起付线,报销80%(含)以上。
2.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普通门诊统筹。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60%,年度限额60元/人/年。“高血压、糖尿病”:无并发症的,高血压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元,糖尿病每年最高报销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最高报销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慢性病门诊。全市统一政策的普通慢性病25种,符合条件的慢性病参保患者到县医保局指定地办理慢性病证,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报销60%。
具体病种有: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糖尿病伴(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格雷”类药物抗凝治疗、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病、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结核病(活动期)、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慢性肾小球肾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非放疗、非化疗;非生物靶向治疗)。
门诊重大疾病。门诊重大疾病分为3种。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分甲乙类,支付比例为60%。门诊特殊检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检查费用,不分甲乙类,统筹基金支付50%。门诊特殊检查类别为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门诊留观。参保人在统筹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留观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60元/次,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3日,超过3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3.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支付。
4.新生儿未参保死亡医疗费用报销
新生儿出生90日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因病治疗无效死亡的,其医疗费用合并计入母亲(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按政策纳入医保支付。
如出现上述情况,母亲又未参加遵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需缴纳个人医保费用,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四、医保扶贫报销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
1.基本医保:与普通参保患者相同,属普惠政策,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低于25万元;
2.大病保险:与普通参保患者相比,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没有封顶线;
3.医疗救助:年度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在县外参加医保的,在参保地报销后,将资料复印加盖当地医保局的章,拿回正安县医保局报销医疗救助)
五、大病专项救治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罹患25种大病由卫健部门组织专项救治。含: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法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白内障、终末期肾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医院按病种定(限)额收费,在定(限)额费用内,统一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保待遇报销。
六、费用结算方式
1.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实行统一经办,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2.县域内费用结算: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部分。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市级医保部门统一管理,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个人不缴纳费用。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全自费、材料超标费用、床位超标费用除外)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段支付(见下表)。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元)
分段支付比例
0(含0)以下部分
60%
0-000(含000)部分
70%
000以上部分
80%
1.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2.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经转诊转院备案或者异地居住备案后,按统筹区大病保险待遇标准结算;未经转诊转院备案或者异地居住备案,参保人自行跨省异地就医,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30%。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1.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出;
2.政策范围内特殊药品购药费用支出;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用支出;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予报销的范围
1.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费用;
2.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和购药的费用;
3.赴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4.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
5.因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6.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
7.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9.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0.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
11.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十、转诊备案须知
1.备案:长期在省外务工、学习、居住的参保人员在省外住院需电话备案,同时传务工地村(居)居住证明、或务工合同和工资银行流水到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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